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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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製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製,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𓀚。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製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1️⃣、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製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製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製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製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製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製、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𓀘。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𓀕;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製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製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製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杏悦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杏悦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製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製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製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第四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𓀁👨🏼⚖️: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𓀋、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9️⃣,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製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製或者限製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以及其他控製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𓀝;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